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部分 处置实施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四部分 处置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