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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开展银行、证券、信托、基金、期货、保险等业务的综合营销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从事综合营销的业务人员,应当取得监管部门规定的有关业务所需的资质。

集团内部各经营单位代理内部业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代理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到位,落实项目后期管理责任。

附属法人机构之间进行综合营销时,其营业场所、业务人员及服务项目应当使客户易于识别。

从事综合营销的业务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其行为由开办相关业务的附属法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法人机构之间共享客户资源进行营销时,客户数据的提供、贮存、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附属法人机构之间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建立客户数据库,妥善储存、保管及管理客户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