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七条 集团应当对整体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现金流预测、重要的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融资可行性、应急资金来源的现状或者抵押品的使用情况等。在正常的业务环境中,流动性风险报告应当及时上报高级管理层,定期上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抄报监事会,报告次数可依据业务组合及流动性风险状况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