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集中度风险是指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可能威胁集团整体偿付能力或财务状况,导致集团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风险。存在集中度风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对手集中风险。由于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对同一个交易对手或多个风险高度相关的交易对手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地区集中风险。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对同一地区交易对手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行业集中风险。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对同一经济、金融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集中风险。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由于采用单一的抵质押品、由单个担保人提供担保而产生的风险。

资产集中风险。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高比例持有特定资产的风险,特定资产包括债权、衍生产品、结构性产品等。

表外项目集中风险。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从事对外担保、承诺所形成的集中风险。

其他集中风险。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其他可能给集团带来损失的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