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三节 集团管控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三节 集团管控 第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责任机制或制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证自身安全稳健的前提下,可对附属法人机构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 附属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监管要求时,母公司应当督促其补足资本金; 确保母公司的管理控制不会存在损害附属法人机构及其相关利益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