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节 监管罚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节 监管罚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银监会依法对集团母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遵守审慎监管要求,确保集团稳健经营。 对附属法人机构达不到集团审慎监管要求的,银监会可责令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提出限期纠正的要求。附属法人机构属于证券业或保险业机构的,银监会进行协调,由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节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