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七章 财务稳健性管理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七章 财务稳健性管理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集团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新增债务融资应充分评估财务风险。集团应当关注资金的动态情况,实时监控集团的资金头寸(附属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受托管理的资金可除外),对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发出预警,向集团母公司高级管理层汇报。 第一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