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