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