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第六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