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七)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