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三)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三) 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