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所投资企业出现企业杠杆率持续超出合理水平、重大投资风险、重大经营问题和偿付能力问题,或者可能对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强制监管手段。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