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与债务人等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违反规定对禁止性对象企业实施债转股或变相实施债转股;
违规接受银行承诺或签订私下协议;
伪造、篡改、隐匿、毁损债转股相关档案;
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与债务人等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违反规定对禁止性对象企业实施债转股或变相实施债转股;
违规接受银行承诺或签订私下协议;
伪造、篡改、隐匿、毁损债转股相关档案;
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