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