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