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 第二十条 金融统计资料公布的主要内容要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透明度进程。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公布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月后20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月度金融机构货币供应量、信贷收支及资产负债主要指标等金融统计资… 第二十二条 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