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严禁低值高买。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实际购买价款或厂商指导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以承租人所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选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租赁物价值。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