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客观、全面核查租赁物权属情况,确保租赁物所有权清晰,不得将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确保租赁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