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