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六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六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型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AAA级信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