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优化内部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应当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物的部门及人员分离。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租赁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评估程序、评估影响因素和评估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