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民营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党组织设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加强政治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