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或报告: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