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变更名称;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住所;

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分立或合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