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被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存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其他可能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