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注册地位于境外的,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注册地位于境外的,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