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财务指标、持股比例等要求,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以上”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口径、并表口径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各项监管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纳入法人口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