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