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