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