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