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