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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参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或风险状况出现重大情势变化,或者发现在监管评级期间未能掌握的重大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省级派出机构可以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