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直接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复评由相关省级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初评与复评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一、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