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三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设立的境外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应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