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2024年) 七、
七、 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废止。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9月24日
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废止。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