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二十三、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二十三、 二十三、 保险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本通知第十九条规定方式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文字向投保人提示以下信息: (一) 投资组合保证利率; (二) 收益结算时间和频率; (三) 投资组合转换安排; (四) 适用的转换表,以及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点、领取方式、领取期; (五) 初始费用收取标准; (六) 保险责任; (七) 现金价值规则以及特殊退保安排; (八) 对利益演示不确定性的说明; (九) 其他对消费者有较大影响的合同事项。 保险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获得投保人对上述提示信息的确认。 二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