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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金融监管总局

十六、 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信公司报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进展情况。银保信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试点公司情况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报告。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8月31日

十六、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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