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九、
九、 保单变更完成后,试点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就以下事项做出提示,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000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内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和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支出,合计可在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