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排,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