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移出名单申请书; 守信承诺书; 证明符合本规定前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