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应将依法可公示的信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等公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