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本办法。

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