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