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出现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运行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具体情况。
以上事项涉及外汇管理和对外支付事项的,应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运行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具体情况。
以上事项涉及外汇管理和对外支付事项的,应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