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六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