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分级开展案件追责问责工作。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法人总部直接管理人员涉案的,追责问责工作由法人总部牵头开展,其余案件追责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开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法人总部负责人涉案的,由省级机构或者管理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案发机构法人总部相关负责人开展追责问责,其余案件追责问责由案发机构法人总部负责;不属于省级机构或者管理行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