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案发机构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机构和法人总部报告。派出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报告。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经办机构等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内部发生多起案件,且案件之间无关联的,应当分别报送案件。单一案件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的,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报送案件。单一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内部多家机构,且由同… 第十五条 涉案人员先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内部不同机构任职,办案机关通报信息明确任职机构的,由任职机构报送案件;未明确任职机构的,由符合案件定义的最后任职机构报送案件。涉案机构… 第十六条 案件应当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照监管部门案件确认时间纳入年度统计。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案发机构初步… 第十七条 案件处置过程中,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以及涉案罪名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续报。 第十八条 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不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依法终止审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判决无罪或者经监管部门核查不符合案件定义的,… 第十九条 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续报报送要求与案件一致。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核查,持续关注事件进展,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报送案件报告;明确不符合案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