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1个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